论企业社保纠纷的受理
发布于:2016-11-03 17:29  浏览:

论企业社保纠纷的受理
 
        社保纠纷在企业日常人事工作中屡见不鲜,通常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为社保待遇、缴费及发放引发的争议。我们知道,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那么在产生纠纷之后,人民法院和劳动仲裁到底应该受理哪些社保纠纷呢?

       目前实践中,一致做法是,社会保险缴费争议和发放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社会保险待遇争议属于仲裁机关和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具体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工伤待遇纠纷案件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2、用人单位未参加失业、生育、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待遇损失赔偿责任。至于未及时、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导致的待遇损失,因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目前不应受理。
       3、人民法院审理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有两方面限制:一是劳动者必须达到退休年龄,二是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统筹。随着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深入,养老保险基本都可以补缴,此类待遇损失纠纷将越来越少。
       另外在社保相关的争议中,社会保险费代付返还纠纷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如果双方对缴付基数没有争议,则用人单位代劳动者缴纳或者劳动者代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纯粹的劳动债权债务,应作为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关于企业年金争议,其从本质上讲不属于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给与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福利待遇争议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所以企业年金争议也应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案范围。
       由于社保待遇的计算依据复杂,既要综合考虑所在地区平均工资、社保费用等情况,又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政策等因素,所以社保纠纷的处理在劳动争议处理之中显得较为特殊和复杂。因此,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更加需要社保管理部门大力的协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