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发布于:2016-11-11 17:30 浏览:
未婚生育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当今社会,仍然有一些女性职员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成都社保代理网认为,社会应加大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完善社会保险尤其是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待遇,而女职工自身也要加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张某进入一家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从事人事工作,该公司依法为其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两年后,张某在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生育一女,同时电话告知单位,要求单位给予其产假并帮助其领取因生育产生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然而,该公司认为张某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违法生育,不应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不批准其产假的申请。双方矛盾不断激化,而后张某来到当地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实际结果让人感到遗憾。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由此可以看出,女性的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并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产假。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产妇能够恢复身体健康,同时也是基于人权的考虑。与此同时,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的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的。
在张某的案例中,其在未婚情况下进行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所以她无法享受社保中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但成都社保代理网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认为张某存在生育事实,应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