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发布于:2016-12-07 17:29  浏览:

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新加坡实行的是中央公积金制度。它形成于新加坡经济发展初期。在经济不够发达的阶段,国家没有能力提供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因此实行自存自用、自我保障的政策,而国家在其中只扮演组织者的角色,并给予适当的优惠鼓励。
       新加坡公积金实际上是以强迫性储蓄的形式进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积累,同时也为经济增长提供重要的资金来源。这种制度非常注意在满足居民基本需要和维持工作激励之间做出精确的政策选择,在住房、医疗条件、受教育等方面,都试图使人们感到既有保障,又有差别,以保持有效的激励机制。
       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基本特征为:(1)自食其力,自力更生;(2)养老保障金与个人的劳动贡献紧密相连,不具有社会再分配的功能,更有益于调动个人的劳动积极性;(3)从单一功能向综合功能方向发展;(4)公积金的缴费比率随经济增长不断提高,也能随经济波动做适时调节;(5)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公积金,并运用公积金制度直接参与和调控社会经济活动。
       中央公积金制度值得我国思考,首先在于它具有基本的保障功能。中央公积金制度通过强迫性储蓄来实现职工对其本人退休养老的自我保障机制,即自存自用而不作保险的制度,并以自存自用为基础,在积累逐渐充裕的条件下,逐步地、审慎地发展一部分保险功能。由于公积金制采用的是基金制的筹资方式,因此具有很强的储蓄积累功能。目前新加坡储蓄率居世界前列,与其公积金制度是分不开的。其次具有有效的激励机制。新加坡政府在政策制定上,有意在各个环节上安排有差别的待遇,医疗、教育、住房等都有不同的档次待遇,多赚钱、多存钱才能多受益,有效地防止了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的问题,提供了很强的激励机制。人们为了获得可靠的保障,就必须努力工作,争取更多的收入,从而在个人账户中积累更多。
       但是中央公积金制度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和问题。它是一种强迫储蓄计划,没有社会资源再分配效果。强迫储蓄制度属于同一个人不同年龄、不同时间的强迫性收入再分配制度,这对中高收入阶层有利,他们可以通过多储蓄为自己日后生活提供高水平的保障;相反,低收入者则无法通过储蓄方式,为自己的将来生活做打算。可以说对低收入人群利益的保障,新加坡没有做到很好。
       并且,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覆盖人群范围小。虽然中央公基金制已经超越退休养老的主要目标,而发展成为集养老、住房及医疗保障3大类别16项计划的保障制度。然而,这项制度却不包括占新加坡二成以上人口的自我雇佣者、没有供款的妇女以及没有就业的伤残人士。严格地说,中央公积金可以说并不是具备社会保险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而是一种强迫个人储蓄的个人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