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俗话说,人生不如意者十之八九,人不可能总是一帆风顺,我们都有可能遇到一时的困境,比如失业。而失业保险便是国家给予暂时失业人群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以帮助他们走出困境,早日重新就业。下面是成都社保代办网整理的失业保险相关政策答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失业保险涵盖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 哪些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失业前所有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三、 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我区发放政策: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四、 什么情形下,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定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发放安置费的。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以上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失业保险相关政策解答,关于失业保险的更多问题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另外,成都社保代办提醒您,依据相关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待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重新走向就业岗位,再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进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