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失业职工医疗保险续接问题
发布于:2016-10-26 17:56 浏览:
浅谈失业职工医疗保险续接问题
我们都知道社保是国家为了保障参保者个人权益而设立的福利制度,以在我们遇到困境时,能够得到应有的援助。但有句话叫“祸不单行”,有些时候我们一次性或者接连遇到多种困难,社保能不能有效对我们提供帮助呢?兰州某大学教师刘伶利的个人悲剧,值得我们深思和警醒。
刘老师因被诊断出罹患癌症,在病假期间被所在学校开除,失业导致她社保停缴,高额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虽然刘老师没有轻言放弃,甚至通过摆地摊来赚医疗费,但最终没有敌得过病魔,不幸去世。刘老师个人的不幸随着她的离世似乎已经烟消云散,但是通过这个事件,我们看出医保在参保人失业状态中,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保障作用。
我国法律强制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社保五险。在刘老师的案例中,当她被学校开除时,她就应该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了,至于期限,则应根据之前她缴纳的时间长短来决定,一般在两个月至两年之间。
当然失业保险金可能只是杯水车薪,问题的关键是医疗保险在参保者失业时的接续问题。按理说在患病和失业同时降临时,参保人应该得到更多的援助和保障,但是现有社保政策在失业期间的失业者医疗费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目前的政策根据参保地区不同,分为两种解决方式。
第一种,是失业者向失业保险基金申请医疗补助金。其具体数额则各地区不为相同,比如湖南规定每月可享受的医疗补助金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河南为10%,甘肃则是每月10元。而患严重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报销一部分医药费,报销比例也是各地不一且有总额限制。湖南是累计最高不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4倍,河南是累计不超过本人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甘肃则是总额累计不得超过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
第二种,是将职工失业前的医疗保险衔接起来,继续享受医保待遇。不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本人不缴纳医保费,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为了使医保能够长期衔接,不致中断,有关规定还要求失业职工在结束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个人缴费衔接的政策。目前,广东、深圳、厦门、济南等地,都实行了这个制度。
同样是失业者,有些地区允许续接医保,而有些地区只以医疗补助金来代替。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职工的医保续接,既有国家法律明文的支持,又是客观上广大参保人迫切的需要。刘老师的个人悲剧不应再一次重演。对那些患了重病又面临失业的参保人,理应从制度上强化对其的保障,使社保体现出其雪中送炭的作用与基本保障性共济性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