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员工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效吗?
成都社保代理知道,当前社会上很多企业想要为自身减轻负担而逃避缴纳社保费,而员工也想每月多拿点薪水。双方就此做出协商,约定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需要缴纳的社保费中的一部分以工资补贴形式进行发放。看似两全其美的协议,实际上不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而且对双方利益都会带来损害。
首先应该明确,此类协议或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属于无效约定。劳动法、社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该法定义务不能进行约定,该约定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在劳动关系中双方不要再以身试法,这是全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实践中统一的裁判口径。被认定为无效约定后,企业要对员工社保进行补缴并因未缴纳社保费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时,如企业已将员工个人缴纳部分当做工资发放,那么员工应将这部分工资返还,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额各自承担各自部分。若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员工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那么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均由企业承担,尤其是员工发生工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等情形时,企业赔偿责任更大,胜诉机率几乎为零,其代价远远高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成本。
对企业员工来说,也应该及时配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只看到眼前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自己的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各方面都得不到相应保障,损害的不仅是国家社保基金的利益,也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即便当发生社会保险待遇争议时裁判结果对自己有利,但劳动争议有一裁二审之程序,维权也会陷入诉累,加大自己维权成本,尤其是时间成本,不利于及时维护自己社会保险权益。
所以成都社保代理认为,企业和员工应该正确认识到,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自己的法定义务,也包含了自己应该享受的相应权益。心存侥幸逃避缴费的行为,对国家、对企业、对员工个人的权利,都是一种很大的损害。